國光勳章為中華民國最高榮譽的軍職勳章。此勳章於1937年11月8日制定,1938年2月20日施行,主要頒授予捍禦外侮、保衛國家的軍人。中華民國開國至今有五人獲得國光勳章,分別為蔣中正、傅作義、周至柔、俞大維及何應欽,其中何應欽的勳章現正收藏於國軍歷史文物館。
獲得者資格:
根據《陸海空軍勛賞條例》規定,本勳章獲得者需具備如下條件:
- 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軍重要地點,及軍旅火炮或重要軍備等。
- 堅守要隘使敵不得逞,致我軍克奏膚功者。
- 殲殪或捕獲敵軍重要人員者。
- 斷絕敵軍交通,或奪獲敵軍糧軍械,戰局因以奏功者。
- 冒險伏置水雷,得以轟沉敵之軍艦或加危害,使敵失戰鬥力者。
- 冒險衝破敵之包圍或封鎖,以苦戰鬥運輸之途,終得達其目的者。
- 首先占領有守備之炮灣港灣或城市者。
- 奪獲或擊沉敵力軍艦及軍用船隻者。
- 冒險入敵之港灣破壞其船艦者。
- 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五架以上,地面擊毀敵機八架以上者。
- 冒險封鎖敵之港灣得盡其任務者。
- 空中轟炸命中敵之要塞、重要軍港、航空母艦主力艦及其重要軍事設備使之全毀或沉沒,影響敵力戰力或轟炸交通要點使敵軍運輸補給陷於癱瘓因而獲得重大勝利,有充分證明者。
- 冒險偵察精密準確,賴以洞悉敵情因獲勝利,予敵重大損失或使我軍避免重大損失者。
- 捕獲或擊落敵之飛機五架以上或捕獲敵軍戰車八輛以上者。
國光勳章由圖案相同的星章和大綬章組成,章體中心為威武鷹揚圖案。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使國家前程遠大、國運昌隆、光芒四照之功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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